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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CFA 法郎区投资海外:BCEAO 与 BEAC 的规定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WAEMU)和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CEMAC)的外汇法规,对在区外投资、购买外国证券和在境外开户有哪些规定,以及应向银行询问什么。

更新于 2026年10月28日

两个货币区,两套规则

CFA 法郎在两个相互独立的货币联盟中使用,每个联盟都有自己的外汇法规:

  •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WAEMU / UEMOA):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其中央银行为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CEAO)。相关文本是关于 WAEMU 成员国对外金融关系的第 06/2024/CM/UEMOA 号条例,于 2024年12月20日在巴马科签署。该条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此前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特别是 2010年10月1日的第 09/2010/CM/UEMOA 号条例。BCEAO 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该条例。
  • 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CEMAC):中部非洲地区,其中央银行为中部非洲国家银行(BEAC)。相关文本是关于 CEMAC 外汇管理的第 02/18/CEMAC/UMAC/CM 号条例,于 2018年12月21日在雅温得通过,自 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是 BEAC 2020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与外国之间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第 003/GR/2020 号指令。BEAC 公布了这两份文本。

两份条例的文本均为法文(CEMAC 条例规定以法文版本为准),因此下文转述的内容均为我们的翻译。本指南介绍这些文本的规定,而不判断某一经纪商、应用程序或转账对您而言是否被允许:适用这些规定的是为您办理转账的银行。

WAEMU:第 06/2024 号条例的规定

联盟内部。 根据第 3 条,WAEMU 成员国之间的资本流动是自由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不影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则的适用。

由谁办理转账。 第 4 条规定,WAEMU 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外汇业务、资本流动和结算,只能通过 BCEAO、邮政管理部门或邮政局、授权中介机构或持牌货币兑换所办理。授权中介机构是指 WAEMU 成员国内经 BCEAO 同意、由财政部长批准承担这一职能的银行。

在 WAEMU 以外投资。 该条例把持有一家公司资本不足 10% 的投资视为证券投资,把持股至少 10% 视为直接投资。对于在 WAEMU 以外国家投资的居民,第 12 条规定:

  • 除贷款、担保和债权收购以外的任何投资业务,均须事先获得财政部长的授权;
  • 投资中至少 75% 的资金必须来自在境外筹集的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资源;
  • 投资必须在一家授权中介机构办理登记,申请须以信函方式提出(范本见附件 VI),并写明该中介机构以及为结算选定的外国银行;
  • 购买经区域市场监管机构 AMF-UMOA 授权在 WAEMU 成员国发行或出售的外国证券,可免于事先授权,但第 17 条规定,这类购买同样必须至少有 75% 的资金来自在境外筹集的贷款或其他资源。

卖出时。 出售在 WAEMU 以外持有的投资,必须向财政部和 BCEAO 申报。将所得款项在境外再投资,须事先获得财政部长的授权;否则,根据第 12 条,清算所得必须在 BCEAO 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授权中介机构全额汇回联盟。

境外账户。 第 7 条规定,居民在境内开立外币账户或在境外开立账户,须在 BCEAO 同意后事先获得财政部长的授权,具体条件见条例附件。

外币收入。 居民必须把在 WAEMU 以外收到的、或由非居民支付的全部外币收入或款项,出售给授权中介机构(第 5 条)。

面向居民的推介。 招揽居民到境外存放资金,以及在 WAEMU 的出版物上刊登境外投资广告,均须事先获得 BCEAO 的授权(第 17 条)。

谁是居民。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济利益中心位于 WAEMU 成员国的人,以及派驻国外的本国公务员。

CEMAC:第 02/18 号条例和第 003/2020 号指令的规定

基本原则。 第 5 条规定,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资本业务是自由的;第 116 条规定,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是自由的。信贷机构按照 BEAC 指令规定的条件为客户办理这些交易(第 117 条),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结算只能通过信贷机构进行(第 30 条)。

在境外购买证券。 根据第 136 条,超过 BEAC 指令所定门槛的对外证券投资须事先获得 BEAC 的授权;金额较小的则须提前 30 天申报。第 003/GR/2020 号指令规定了这一门槛:

  • 第 24 条规定,每个经济主体每年金额低于 CFAF 20 million 的对外证券投资是自由的,但须在交易前至少 30 天向中央银行和主管货币与信贷的部委事先申报;
  • 第 25 条规定,金额超过 CFAF 20 million 的对外证券投资须事先获得中央银行的授权。该指令给予 BEAC 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如届时未作决定,根据第 26 条,视为已获授权;
  • 转账材料须包含 BEAC 的授权,结案时您须提供证明您拥有该证券的文件(第 29 条)。

持有一家公司资本不足 10% 属于证券投资;持股至少 10% 以及房地产属于直接投资,须事先获得 BEAC 的授权(第 3 条和第 8 条)。

境外账户。 第 42 条规定,居民自然人在境外开立的账户须向中央银行申报。除信贷机构以外的居民法人,未经 BEAC 授权不得在 CEMAC 以外开立外币账户(第 41 条)。根据第 43 条,不允许为居民在 CEMAC 境内开立外币账户,但 BEAC 可以授权居民法人开立。

银行卡及其他电子支付。 第 34 条规定,在 CEMAC 以外使用电子支付工具仅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并以该条例规定的门槛为限。该条例将经常项目交易定义为货物、服务以及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的流动。

外币收入。 居民须把在境外或从非居民处收到的外币收入出售给其开户银行(第 37 条)。

谁是居民。 惯常居所或主要经济利益中心位于 CEMAC 的人,包括在某个 CEMAC 国家停留超过一年的人,即使中间有中断。

先向您的银行询问的问题

  1. 我想做的是证券投资、直接投资还是经常项目交易?需要哪种授权或申报?
  2. 在 WAEMU:我是否需要财政部长的授权?75% 规则如何适用于我?AMF-UMOA 是否已授权这只证券?
  3. 在 CEMAC:我每年的金额是否低于 CFAF 20 million?这一数字现在是否仍然有效?由谁提交申报?
  4. 我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吗?还是必须申报我已经持有的账户?
  5. 卖出时我必须申报什么,或必须把什么汇回?
  6. 您需要哪些文件?

本指南的局限

两份条例都把细节留给会随时间变化的指令、通函和附件来规定;在 WAEMU,境外投资和境外账户的授权由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批准。我们只引用 BCEAO 和 BEAC 公布的文件,内容以我们于 2026年10月28日阅读时为准,并未审阅根据这些条例发布的每一项指令。本文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果您的银行给出的答复与此不同,请询问其依据的是哪一份文本。

来源和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