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Wealth.cat
投资:股票和 ETF

在欧盟申报境外经纪账户:各国规定一览

法国、比利时、爱尔兰、葡萄牙和荷兰要求本国居民就其境外账户申报哪些信息,以及德国的付款申报规定——全部依据各国官方页面整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28日

请先阅读

本指南不构成税务建议。它汇总了六个欧盟国家的税务机关和中央银行就本国居民在境外持有的账户(例如在另一国的经纪商开立的账户)所公布的信息。每一节只转述官方页面上的内容;这些页面以及我们查阅的日期列在文末的来源部分中。规则会变化,因此在申报之前,请查看最新的页面或咨询税务顾问。我们不提供任何税率。

每条规定都适用于相关国家的居民。申报账户的存在,并不等于申报账户的收入:例如,葡萄牙税务机关表示,对账户进行识别申报不影响应纳税额的核定,而居民必须申报其全部收入,包括来自境外的收入。

法国

根据 impots.gouv.fr 的说明,住所在法国的个人——包括账户持有人、共同持有人和实益所有人——必须申报当年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每一个银行账户、人寿保险或资本化合同,以及数字资产账户。该页面点名提到在投资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通常接受证券或现金存放的机构开立的账户。

  • 申报方式:与年度所得税申报同时进行,使用统一的 3916 / 3916-bis 表格。
  • 页面列出的处罚:每个未申报账户罚款 1,500 欧元;如果账户位于未与法国签订打击税务欺诈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罚款提高至 10,000 欧元。页面还列出了其他处罚。

比利时

比利时国家银行表示,所有比利时居民都必须直接向其账户与金融合同中央联络点(CPC)申报自己的境外账户。

  • 申报时间:在提交当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之前,最迟在提交申报表时申报。之后发生的变更也必须报告。
  • 只报一次,但每年都要提:向 CPC 的申报只需进行一次,但每年的纳税申报表中都必须注明境外账户的存在。
  • 申报内容:您的身份信息,以及每个账户的账号(如有 IBAN 则填写 IBAN)、机构名称、其 BIC 或完整地址、所在国家和开户年份。
  • 证券账户同样适用:该银行自己给出的例子是在一家德国经纪商巴黎分支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您需要填写该经纪商总部的地址。仅作为账户代理人(受托人)的人无需申报该账户。

爱尔兰

爱尔兰税务局(Revenue)关于境外账户的《税务与关税手册》(Tax and Duty Manual,2026年2月更新)表示,爱尔兰居民如果在本国境外开立账户——即在爱尔兰境外存有存款的账户——并且对账户中的资金享有实益权利,那么在该年度即成为“应税申报人”(chargeable person)。此人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向 Revenue 提供该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开户日期,以及开户时存入的金额。

  • 例外:如果个人的新账户会根据《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或欧盟与经合组织(OECD)的信息交换机制(DAC2/CRS)自动报告给 Revenue,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前提是此人在该年度原本并非应税申报人,也无需缴纳印花税、赠与税或遗产税。但对于在欧盟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所列国家开立的账户,上述规定仍然适用。
  • 核对定义:该手册所说的是存有存款的账户;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经纪账户是否属于此类,请咨询 Revenue。

葡萄牙

葡萄牙税务门户网站(Portal das Finanças)表示,葡萄牙居民必须在个人所得税(IRS)申报表(Modelo 3)中申报其在葡萄牙或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境外收入使用附表 J 申报。附表 J 的表 11 用于识别您在非葡萄牙居民金融机构、或葡萄牙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持有、受益或获授权操作的每一个存款账户或证券账户——即使该账户没有产生任何收入。

  • 申报期:收入所属年度的次年 4月1日至6月30日。
  • 仅作识别:葡萄牙税务机关 2019年4月18日发布的一份通函表示,这只是对账户的识别,不影响应纳税额的核定;其他类型的账户,例如支付账户,不在此列。

荷兰

荷兰税务局(Belastingdienst)表示,如果您在荷兰和/或境外拥有资产,就要在所得税申报表的第 3 类(box 3,储蓄与投资)中申报这些资产的价值;银行存款和股票都在其列出的资产之中。对于荷兰境外的银行存款和股票,您需要填写其在纳税年度 1月1日的总价值,如果以其他货币计价,则须折算为欧元。它还补充说,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向它提供客户的财务数据。在我们查阅的页面上,没有发现需要对账户本身另行申报的规定。

德国:申报的是付款,而不是账户

在我们查阅的官方页面上,没有发现德国要求居民就境外账户本身进行申报的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介绍的是另一项义务:自 2025年1月1日起,居住在德国的人必须报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超过 50,000 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付款,包括收到的和付出的款项。

  • 本人账户:在您本人的账户之间转账无需报告。
  • 报告时间和方式:报告应在付款或收款发生的当月提交。没有申报编号、且只是偶尔进行此类付款的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报告。
  • 证券:对于证券相关的报告,德意志联邦银行会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上的更多细节。

某一笔付款是否需要报告,应向德意志联邦银行咨询。

西班牙、意大利及其他国家

  • 西班牙:我们在 2026年10月28日两次尝试打开西班牙税务局(Agencia Tributaria)关于申报境外资产的页面,都未能加载,因此本指南不涉及西班牙的规定。
  • 意大利:意大利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的网站拒绝了我们的自动访问,因此本指南也不涉及意大利的规定。
  • 其他地区:其他国家暂未涵盖。请在您本国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搜索“境外账户”或“境外资产”。

每个境外账户要保存哪些信息

这些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有不少重合。对于每个账户,请记下账号(如有 IBAN 则记 IBAN)、机构名称、总部地址和 BIC、所在国家、开户和销户日期、首笔存入金额,以及 1月1日的价值。也请保存经纪商提供的年度结单:收入与账户是分开申报的。如果您不确定哪些规定适用于您,请在截止日期之前咨询您的税务机关或税务顾问。

来源和参考资料